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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人民法院中国邮政法院专递项目的单一来源公示

清镇市人民法院中国邮政法院专递项目的单一来源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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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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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法院

项目名称:******法院专递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法院专递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
601432.8
  单位: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601432.8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法院院本部(含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综合审判庭等,办公地点位于清镇市清州大道)以及红枫人民法庭(办公地点位于清镇市红枫湖景区大门前1******大学城数博大道思雅路数字经济产业园3号楼,距离院本部约40公里)等业务庭各类民商事案件的排期开庭,程序性法律文书的邮政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邮政送达。程序性法律文书范围包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诉讼程序中需要送达诉讼参与人的法律文书,对接邮政快递部门,做好司法专邮的材料准备、邮寄、跟踪工作。
******有限公司唯一在贵阳市区域事业发展合法、规范,唯一的市场身份和经营活动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及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文书寄递管理的通知》二、国家机关公文的认定“......主体方面,制作主体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三、加强宣传引导“......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依照以上规定要求和项目特点,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寄递国家机关的公文,只能由邮政企业来进行寄递,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要求,故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河路入口右侧

三、公示期限

  2025年07月11日2025年07月18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联 系 人:张玲

联系电话:张玲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清州大道5号

2.财政部门

联 系 人: 旷老师

联系电话:0851-******

联系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金阳行政中心二期C区340室

3.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 系 人:王世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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