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保护工程货物采购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5年05月27日
******有限公司(甲方)
******有限公司(乙方)
监管方: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项目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炎陵县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保护工程货物采购
项目内容:主要对炎陵县23 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标识标牌、隔离防护网等规范化建设工程,有效降低人为活动对保护区的影响,并结合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确保保护区内生活
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和控制,全方面保证项目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
项目负责人:谭红亮
联系电话:******
二、供货方式
所订设备以中标文件的货物清单为标准。(详见附件:)
三、交货时间、地点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的炎陵县境内地点。
四、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小写:******.00大写:贰佰贰拾壹万零壹佰柒拾元整 。
付款方式:经双方合同签订后,货到现场支付总合同金额的50%,全部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经审计后支付总金额的97%,质保期后支付总金额的 3%。(乙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服务范围
乙方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
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乙方提供的服务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六、货物的验收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在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 中未终止的部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 份,供应商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 月 日 |
监管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
******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意见(盖章)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