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梁园区水池铺镇宋继鲁村2024年度农村公益事业重点村项目废标公告
******人民政府的委托,******人民政府梁园区水池铺镇宋继鲁村2024年度农村公益事业重点村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就本次磋商采购废标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人民政府梁园区水池铺镇宋继鲁村2024年度农村公益事业重点村项目
2、招标编号:商政采〔2024〕893号
3、项目编号:商梁财采磋-2024-68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项目控制价:373.599995万元
二、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及时间
本项目招标公告于2024年12月03日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商丘市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及《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
三、磋商信息
1、磋商时间:2024年12月17日
2、磋商地点: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
3、磋商小组名单:郑景玲,赵捍军,刘森(采购人代表)
四、原磋商结果
******人民政府确认成交供应商如下:
******有限公司
成 交 价:******元 大写:叁佰柒拾叁万伍仟元整
******人民政府北105国道路西69号
五、废标原因
******人民政府梁园区水池铺镇宋继鲁村2024年度农村公益事业重点村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于2024年12年3日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商丘市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及《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于2024年12月17日在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磋商会及评审,于2024年12月18日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商丘市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及《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法与******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吴******有限公司协助核实,同样无法与本项目成交人取得联系。去该公司注册地点后未发现该公司办公场所(另附),经了解去该公司经营地点后发现该公司经营地点已被查封(另附);通过“************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造成本项目无法实施。
现依据以下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法律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法律依据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本项目予以废标,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公告期限:本项目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七、质疑和投诉渠道
各有关当事人如对结果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同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加盖单位公章且法人代表签字)原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一并提交,并以质疑函接受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若对回复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部门投诉。
八、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民政府
联 系 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
地 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商宁路1号
******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
地 址: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06号8号楼9层925号
******办公室)
联系电话:******
地 址:商丘市梁园区果园路
发布人:******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