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琅岐人民法庭(施工)项目
评标结果质疑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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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于******法院琅岐人民法庭(施工)招标评审结果的质疑函(申诉报告)》,现回复如下:
1. 招标文件第8章第2节《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关编制人员情况表》说明第3条,“编制人为投标人本单位造价人员的,还需提供该造价人员系投标人本单位在岗员工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注册证书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所署单位为准)”。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年版)》(通用本)使用说明第五条,招标文件中以双下划线标识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
2.招标文件第3章第2节《评标办法和标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第5.1.3条款规定,“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应否决其投标,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3.你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造价人员系投标人本单位在岗员工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委员会讨论一致认定,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符合招标文件第3章第2节《评标办法和标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第5.1.3条款规定,应否决投标。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第25.2.6条款规定,“******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依照上述规定,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非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情形,不属于需澄清或者说明的范围。
5.综上,你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造价人员系投标人本单位在岗员工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委员会讨论一致认定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并否决你司投标,事实清晰、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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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