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泰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程》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将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5年4月11日-2025年4月17日(5个工作日)。
电话:0523-******
通讯地址: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数据局
联系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数据局项目建设处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决定要求听证。
******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项目
项目名称 | 医疗器械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生物医药产业园口泰路西侧、陆家路东侧四期标准厂房区G52幢2层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评机构 | ******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有限公司经原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行政审批局备案同意(备案号:泰高新行审备〔2023〕215号),拟投资10000万元在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生物医药产业园口泰路西侧、陆家路东侧四期标准厂房区G52幢租用2层标准厂房建筑面积约2590.13平方米建设医疗器械生产项目。项目采购主要仪器设备约126台(套),建成后形成年产电外科手术器械50万套、营养科高分子材料20万套、泌尿外科产品10万套、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10万套的生产能力。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运营期外排废气为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因产生量较小,经自然通风扩散后,项目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无组织排放能达到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表3中非甲烷总烃、其他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监控浓度限值,可实现达标排放。 项******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项目运营期使用的主要高噪声设备主要是超声波清洗机、灌装机等生产设备和纯水制备机组、空调净化机组、空压机等公辅设施,工作时间为白天1班、每班8h工作,通过采取选购低噪声设备、设置隔声门窗等防治措施后,厂界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3类标准要求,可实现达标排放。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纯水制备废弃物、普通废空气过滤器、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其中废包装材料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纯水制备废弃物、普通废空气过滤器委托有处置能力的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置。检验废液、检验废弃物、废培养基、废高效过滤器、废无尘布、废活性炭过滤棉、废润滑油、废油桶、废试剂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在采取上述治理措施后,项目固废为零排放。 |
******有限公司药品研发项目
项目名称 | 药品研发项目 |
建设地点 |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中国医药城口泰路西侧、陆家路东侧0012幢G50号一层西侧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评机构 | ******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7月15日,位于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中国医药城口泰路西侧陆家路东侧0012幢G50号一层西侧。经营范围包括:药品委托生产;药品生产;药品进出口;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生产(不含中药饮片的蒸、炒、灸、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有限公司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数据局(备案号:泰高新数备〔2024〕386号)备案同意,拟总投资3000万元租用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医药城口泰路西侧陆家路东侧0012幢G50号一层西侧约1052.87平方米建设药品制剂研发实验室以及与之配套的办公、仓储、质检、环保等辅助设施。采购主要仪器设备约8台(套)。项目建成后,可进行3个化药仿药项目的研发。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研发检验废气以及危废库废气。项目检验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1m高DA001排气筒排放;项目危废暂存间废气与研发检验废气一起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1m高DA001排气筒排放。项目有组织非甲烷总烃、丙酮、甲苯、三氯甲烷、甲醇、乙腈执行江苏省《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表1、表2、表C.1的标准;项目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三氯甲烷、甲醇、甲苯、硫酸雾、氮氧化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表3标准;无组织乙腈、丙酮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表2标准;无组织氯化氢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表7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表C.1标准。 (2)废水:项******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3)噪声:本项目噪声源经隔声、减振措施处理后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较小,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有实验室废弃物、实验废液、废活性炭、纯水制备废弃物及生活垃圾,其中实验室废弃物、实验废液、废活性炭为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纯水制备废弃物为一般固废,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在采取上述分类处理处置措施后,项目固废“零”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