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4-21至2025-4-25),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反映。
******街道民乐大道南7号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邮编:526070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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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肇庆新区广东肇庆工业园(永安工业园)xq-ya-0303-c地块,永盛大道东侧、规划路北侧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主要从事薄膜材料(应用于汽车装饰用品、新型建筑材料、包装材料等领域)的生产,年产薄膜材料3250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广东肇庆工业园区(永安)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之间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引至广东肇庆工业园区(永安)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 措施: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排入广东肇庆工业园区(永安)污水处理厂。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1排放;上胶、贴合、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tvoc)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2排放。上述da001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的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对应的排放标准值;da002中非甲烷总烃、tvoc的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相应的限值。项目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9相应的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的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rto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6的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的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措施:da00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经rto蓄热式燃烧装置处理;da002排放的nmhc、tvoc经rto蓄热式燃烧装置处理。无组织废气通过加强通风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东、北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南、西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4类标准。 措施:车间设备合理布局,厂房建筑隔声。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