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食堂(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超标不合格。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中学******中学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抽检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及供货商的合法资质证明,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
******中学食堂(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中学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符合警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