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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景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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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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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要求,推进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特制定景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主要职责

按照政府有关要求,切实推进我局公平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我局相关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保障

为加强统筹我局公平争审查工作,协调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成立景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公平争审查制度内容

审查对象。机关各室和属各单位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公平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审查方式。市场公平竞争查工作实行“谁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机关各、局属各单位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争效果的不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开。

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违法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机关室、属各单位在政策制定时,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争,并确实施期限。

机关室、属各单位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审查程序

出台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机关各、局属各单位在起草过程中负责进行自我审查,按照《公平争审查基本流程》详见附件1,填报《公平争审查表》详见附件2,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将文件草案及书面审查意见报法规股复核,由政策法规股组织局公平争领导小组成员研究提出意见,再报局领导审议实施。

承办部门应在相关政策文件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电子版文件和书面审查材料(扫描形成电子版)按规定抄送政策法规股存档和报备。

委、政府委托起草或代拟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由机关各、局属各单位在起草过程中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将文件草案及书面审查意见报政策法规股复核,由法规股组织局公平争領导小组成员研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议后,再报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把关,最终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一起报政府审议。

出台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机关各、局属各单位在起草过程中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在收集联合行文单位意见后,由政策法规股组织局公平竞争领导小组成员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局领导审议实施。

五、审查方式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争审查制度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必须留有工作痕。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争效果的,应当不出台,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没有进行公平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争审查内容。

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严格审查增量,机关、局属各单位在有关政策定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争审查,未经公平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

有序清理存量,机关、局属各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对照公平争审查制度,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加强政策解读。针对社会各界及相关利益人对涉及我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异议时,机关、局属各单位要积极应对,做好相关投诉应答工作。

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争审査而出台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的,引起相应责任后果由相关、局属单位自行承担。

(五)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承办部门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机关、局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和领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以及实施制度的内容、方法、步骤,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复核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可附相关报告

审查

结论

XX部门审查,XX部门复核,《XXX》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事项。

 

审查机构负责人签字:

复核机构负责人签字: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

是□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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