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100台车辆后窗(玻璃)广告位经营权转让公告
******有限公司100台车辆后窗(玻璃)广告位经营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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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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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BFFCJ0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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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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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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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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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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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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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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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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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期:2025年4月4日9:00始至2025年4月23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5年4月4日9:00始至2025年4月24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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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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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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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期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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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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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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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100台车辆后窗(玻璃)广告位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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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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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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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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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发布广告形式:单透贴。
2.广告发布载体及位置******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后玻璃窗,广告发布时不得超出后窗玻璃展示位置。
3.载体数量:暂定100辆。对应的车辆所涉及的线路、车型、规格、班次等均由转让方自主决定,并由转让方随时按实际情况进行调增或调减。
4.广告参考规格:1.7米*2.5米,实际规格根据车辆后窗玻璃的实际大小而定,不因规格误差调整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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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用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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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标的用途为广告发布。转让期内,受让方发布广告时不得发布驾校、加油站、车站、汽车修理厂等与转让方所属产业相同或存在竞争的广告,不得发布医疗或医院广告,不得发布违反、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
2.受让方发布的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所有广告内容需经过转让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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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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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费用每12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10日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履约保证金金额为4万元整,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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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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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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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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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应于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标的的数量、位置、面积、运营线路和载体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期内,******有限公司所属的100台车辆后窗玻璃广告位属受让方排他性经营(仅限转让方、转让方下属公司及受让方经营使用)。
3.转让期内,如因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法规或要求等原因造成转让方生产运营发生变化、被收购、移交搬迁等原因导致广告经营权不存在的,以(成交价/100台车/365天)*实际可使用车辆数量*实际使用天数为标准据实结算转让费用,且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转让期内,如标的车辆遇报废、转让、增加线路班车等因素导致发布广告的车辆数目产生变化的,转让费按实际可使用车辆的数量进行调增或调减,以(成交价/100台车/365天)* 实际上线运营天数为标准在合同履约期满时由交易双方据实结算转让费用,多退少补。因上述原因调整数量的,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转让方提供额外补偿或赔偿。
5.转让期内,如因车辆需要包车、年审、办理春运证等原因,受让方必须积极配合,严格按转让方要求的时间完成对车后窗广告的清除,待包车、年审、办理春运证后,方可进行广告位的还原,此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代理的所有广告发布期限或与第三方客户所签广告发布期限均不得超过本项目约定的转让期限,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同时,委托方有权对超期限广告进行处置。如因此给委托方造成实际损失,委托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偿。
7.转让期内,受让方在发布广告时,必须遵守转让方场地及车辆的管理规定,避免影响转让方的生产经营。
8.转让期内,受让方转让费用支付时间逾期超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广告位经营权转让合同》,收回本次转让标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经营费用双方据实结算,并由受让方承担所有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包括不限于转让方由此产生其他经济损失、受让方与其合作的第三方之间的违约责任等)。
9.转让期内,标的对应车辆的广告所有权属于转让方,受让方只有广告经营权。受让方不得在经营期间对车辆的后窗玻璃广告经营权进行转让、抵押、赠予或以其他方式授予其他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等。
10.受让方须自行自费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标的车辆广告的制作、安装均由受让方自行完成。受让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广告制作费、审批费、后窗广告发布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2.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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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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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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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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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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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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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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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银行账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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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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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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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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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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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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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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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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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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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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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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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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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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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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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经营期内的经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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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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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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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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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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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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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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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转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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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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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集团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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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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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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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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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充分协商,就甲方将100辆车辆后窗(玻璃)广告位经营权转让给乙方发布广告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广告位合作形式
1.甲方转让给乙方车辆后视窗(玻璃)广告位,用于张贴发布广告。转让数量为:100辆(无线路要求),此100辆车辆后视窗(玻璃)广告位的窗贴广告属乙方排他性经营(仅限甲方、甲方下属公司及乙方经营使用),对于车辆的其他部位,乙方无权发布广告。
2.上述第1项所约定的车辆后视窗(玻璃)广告位所对应的车辆所涉及的线路、车型、规格、班次等均由甲方自主决定,并由甲方随时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乙方对此完全无异议,且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广告媒体发布形式:乙方发布的广告应为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广告内容。
******有******医院类型的广告、夸大其词等虚假广告。
4.在合同期间,由甲方******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公司负责车辆后视窗(玻璃)广告位管理、协调广告发布事宜。
5.合同期内如车辆遇报废、转让、增加线路班车等因素导致发布广告的车辆数目产生变化,转让费按实际可使用车辆的数量进行收取:(成交价/100台车/365天)*实际可使用车辆数量*实际使用天数。
二、经营权转让期限
经营权转让期限:二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广告位经营权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
1.广告位经营权转让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首年费用为: 人民币元/年(大写人民币: 元整);
第二年费用为: 人民币元/年(大写人民币: 元整)。
2.乙方支付的转让价款只包括100辆甲方车辆后视窗(玻璃)广告位的转让价款,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发布、工商、税务申报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广告位经营权转让费用先支付后使用,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转账支付第一年的费用,于 年 月 日之前通过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第二年的费用。
甲方账户:
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合肥安庆西路支行
账 号:************04
4.甲方收到乙方支付款项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5.履约保证金:
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4万元整(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在乙方无违约情况下,此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未全额支付上述履约保证金的,其无权使用甲方转让的广告位。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5日内乙方应当将履约保证金补齐,逾期不补齐的,乙方应按每日100元支付逾期利息。逾期达到3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四、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100辆车辆,在合同期内能正常提供给乙方发布广告。
2.甲方在乙方发布车辆后视窗广告时积极配合乙方的发布工作,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制作、发布、张贴广告。
3.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
******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发布的广告如出现侵权内容、虚假信息的,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车辆后视窗贴广告的制作、更换、维护、发布均由乙方承担,车辆后视窗广告属于流动性广告宣传不排除有丢失的可能,如有丢失由乙方负责及时补上。
6.乙方经营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若甲方由此而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全额赔偿。
7.合同期间如因甲方车辆需要:包车、车辆年审、营运证年审及办理春运证等原因,乙方必须积极配合,严格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对车后窗广告的清除,待包车、车辆年审、营运证年审及办理春运证等事项处理完后,才可以对广告位发布的广告进行还原,此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经营发布广告不得妨碍车辆后视窗的正常功能,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车辆安全性能,且必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乙方应在合同终止或被解除之日,清除所张贴的广告、恢复车辆后视窗的外观原状,清除、恢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9.因甲方班车的车型不一,在制作广告时需由乙方按车辆后窗玻璃实际测量尺寸制作,如因测量数据错误导致画面张贴变形,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10.经营期间,乙方在发布广告时,必须遵守甲方场地及车辆的管理规定,避免影响甲方的生产经营。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过书面确认后才能进行变更或解除。
2.在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不产生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3.合同终止:合同到期后本合同终止。
六、免责条件
在合同期内如因国家或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法令、决议、指令等原因造成甲方生产运营发生变化、被收购、移交,或搬迁等原因导致本合同内的广告位不再存在的、或甲方对本次招标的广告位不再拥有所有权的、或因政策原因甲方不能对外出租使用的,则合同的广告位终止使用,费用按实结算,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违约责任
1.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该年转让价款的万分之四的逾期违约金标准,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广告位,乙方支付的本年度转让费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包广告位的;
(2)未依法、依约经营发布广告的;
(3)未按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4)拖欠合同约定其他款项15日以上的;
(5)在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全部责任。
八、其他事项
******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
3.本******管理局备案。
4.本合同一式7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2份,产权交易中心保留1份备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双方对此合同条款有保密的义务。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